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四6以國防預算購置冷氣機供聯勤招待所使用仍應課稅
要旨
四6以國防預算購置冷氣機供聯勤招待所使用仍應課稅
函釋全文
以國防預算採購箱型冷氣機供聯勤招待所使用,核非直接供軍用,與貨物稅條例第14條(編者註:現行條例第3條)規定不合,應依法課徵貨物稅。(財政部74/10/04台財稅第22956號函)
編註
則次:6 款類次:4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三年版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四6以國防預算購置冷氣機供聯勤招待所使用仍應課稅
以國防預算採購箱型冷氣機供聯勤招待所使用,核非直接供軍用,與貨物稅條例第14條(編者註:現行條例第3條)規定不合,應依法課徵貨物稅。(財政部74/10/04台財稅第22956號函)
則次:6 款類次:4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三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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