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四7以國防預算免稅採購大客車改領民用牌照仍需補繳貨物稅
要旨
四7以國防預算免稅採購大客車改領民用牌照仍需補繳貨物稅
函釋全文
主旨:中山科學院(編者註: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已非軍用貨品貨物稅免稅辦法第2條所稱之軍事機關,現行該院有關軍用相關物品免徵貨物稅係依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第41條規定準用上開免稅辦法)前依軍用貨品貨物稅免稅辦法採購之免稅大客車底盤打造大客車及牽引車,既須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登記領用牌照,核與軍用免稅規定不合,所請免繳貨物稅,未便同意。說明:二、軍事機關以國防預算經費採購之應稅貨物,依軍用貨品貨物稅免稅辦法第3條規定,應以直接供軍用之貨品始得申請免徵貨物稅。貴院採購大客車底盤打造之大客車及牽引車,既係依上開規定辦理免稅,自應申領軍用牌照,如需改領民用牌照,應向原申請稽徵機關辦理補繳貨物稅。(財政部74/10/07台財稅第23099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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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次:7 款類次:4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三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