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四8中山科學院購置領用軍用牌照之轎車得依法免稅
要旨
四8中山科學院購置領用軍用牌照之轎車得依法免稅
函釋全文
主旨:中山科學院(編者註: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已非軍用貨品貨物稅免稅辦法第2條所稱之軍事機關,現行該院有關軍用相關物品免徵貨物稅係依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第41條規定準用上開免稅辦法)購置轎車乙輛,如領用軍用行車牌照,得依軍用貨品貨物稅免稅辦法第3條規定,免徵貨物稅。說明:二、軍事機關以國防預算經費採購之應稅貨物,應以直接供軍用之貨品始得申請免徵貨物稅。中山科學研究院採購供該院將級軍官業務視察及演習等公務用車,既係依主旨所列規定申請免稅,自應申領軍用牌照。(財政部74/11/13台財稅第24764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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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次:8 款類次:4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三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