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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五1電視機不因教學用而免徵貨物稅

會議日期 63 年 09 月 14 日

要旨

五1電視機不因教學用而免徵貨物稅

函釋全文

主旨:學校購買電視機作為教學之用申請免課貨物稅,於法無據,應予不准。說明:二、現行貨物稅條例第14條(編者註:現行條例第3條)各款所列舉之免稅項目,並未包括教學用品在內。(財政部63/09/14台財稅第36817號函)

編註

則次:1 款類次:5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三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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