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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五2產製應稅貨物廠商自用該貨物者不在免稅之列

會議日期 67 年 10 月 11 日

要旨

五2產製應稅貨物廠商自用該貨物者不在免稅之列

函釋全文

貨物稅條例第14條(編者註:現行條例第3條)對應納貨物稅貨物之免徵貨物稅,係採列舉方式明文規定,產製貨物稅貨物廠商自用應稅貨物,並不在免稅之列。(財政部67/10/11台財稅第36826號函)

編註

則次:2 款類次:5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三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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