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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五9外國駐華機構購車依互惠免稅之核銷程序

會議日期 91 年 05 月 13 日

要旨

五9外國駐華機構購車依互惠免稅之核銷程序

函釋全文

駐台北越南經濟文化辦事處向○○汽車公司購買轎車1輛,依「駐華外國機構及其人員特權暨豁免條例」第3條、第5條第6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條之規定准予免稅。該車輛免稅出廠後,產製廠商應於2個月內持憑「汽車出廠與貨物稅免稅照證」第1聯(編者註:符合財政部108/06/03台財稅字第10800521960號令規定,相關文件載明免稅照證字軌號碼者,免附)與公路監理機關核發「請領外交機構人員專用號牌」之行車執照影本向貴局(編者註:國稅局)辦理銷案。(財政部91/05/13台財稅字第0910023122號函)

編註

則次:9 款類次:5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三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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