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2合作外銷廠商名稱與出口報單所載不符經補辦變更者應准沖銷稅款
要旨
一2合作外銷廠商名稱與出口報單所載不符經補辦變更者應准沖銷稅款
函釋全文
廠商申請記帳時申報之合作外銷廠商,與申請沖帳時出口報單內所載之合作外銷廠商不符,但經記帳廠商於成品出口後補辦變更合作廠商名稱,應准依規定沖銷原記帳貨物稅。(財政部65/06/03台財稅第33619號函)
編註
則次:2 款類次:1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三年版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2合作外銷廠商名稱與出口報單所載不符經補辦變更者應准沖銷稅款
廠商申請記帳時申報之合作外銷廠商,與申請沖帳時出口報單內所載之合作外銷廠商不符,但經記帳廠商於成品出口後補辦變更合作廠商名稱,應准依規定沖銷原記帳貨物稅。(財政部65/06/03台財稅第33619號函)
則次:2 款類次:1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三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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