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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2合作外銷廠商名稱與出口報單所載不符經補辦變更者應准沖銷稅款

會議日期 65 年 06 月 03 日

要旨

一2合作外銷廠商名稱與出口報單所載不符經補辦變更者應准沖銷稅款

函釋全文

廠商申請記帳時申報之合作外銷廠商,與申請沖帳時出口報單內所載之合作外銷廠商不符,但經記帳廠商於成品出口後補辦變更合作廠商名稱,應准依規定沖銷原記帳貨物稅。(財政部65/06/03台財稅第33619號函)

編註

則次:2 款類次:1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三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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