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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3廠商以補發之出口報單副本申辦退稅應行處理事項

會議日期 68 年 03 月 13 日

要旨

一3廠商以補發之出口報單副本申辦退稅應行處理事項

函釋全文

廠商持用出口廠商所在地稅捐處(編者註:現為國稅局)補發之出口副報單(編者註:已改為出口報單副本)抄本申請退稅案件,可由廠商出具切結書後先行受理,事後再檢查有無冒用或重複使用出口副報單情事。但經常以出口副報單補發本申辦沖退貨物稅案件,應隨時逐案查明,不適用具結辦法(編者註: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第15條、第16條及第17條)。(財政部68/03/13台財稅第31587號函)

編註

則次:3 款類次:1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三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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