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4進口已完稅貨物未經使用退運出口可退稅
要旨
一4進口已完稅貨物未經使用退運出口可退稅
函釋全文
廠商進口已納貨物稅貨物,事後運銷國外,出口時如檢具完稅照報驗,查明該批貨物於進口時確已完稅,且未經使用者,同意查憑原完稅照(編者註:符合財政部109/02/03台財稅字第10804623120號令規定於相關文件載明完稅照字軌號碼者,免附)及出口報單,核實退稅。(財政部77/08/18台財稅第77026148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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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次:4 款類次:1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三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