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5進口車輛經檢驗不合標準擬轉售他國可辦理退稅
要旨
一5進口車輛經檢驗不合標準擬轉售他國可辦理退稅
函釋全文
貨物稅部分,進口車如僅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編者註:現為環境部)認定之檢驗單位檢驗其噪音是否符合管制標準,並未經使用者,其因檢驗不合標準不能使用而轉售他國時,可依本部77台財稅第770261481號函規定取具原完稅照(編者註:符合財政部109/02/03台財稅字第10804623120號令規定於相關文件載明完稅照字軌號碼者,免附)及出口報單辦理退稅。(財政部82/09/09台財關第82155463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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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次:5 款類次:1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三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