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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6

會議日期 87 年 07 月 10 日

要旨

一6

函釋全文

主旨:國內課稅區廠商自國外進口冷凍機組,經課稅進口後售與加工出口區(編者註:現為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者,可依貨物稅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退還原納貨物稅。說明:二、依現行貨物稅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已納貨物稅之貨物運銷國外者,退還原納貨物稅,又本部77年8月18日台財稅第770261481號函規定,廠商進口已完稅貨物未經使用出口,可予核實退稅,係指廠商進口完納貨物稅貨物放行後未經使用,原貨物退運出口,可依上開條文規定退還原納貨物稅而言。另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第17條第1項前段(編者註:現行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25條第1項)亦規定,課稅區廠商售與區內事業之貨品,視同外銷貨品。則本案課稅區廠商進口完納貨物稅之冷凍機組,如經查明該貨物於進口完稅放行後未經使用,原貨輸往加工出口區者,應視同運銷國外,依前開條文等規定意旨,可退還已課徵之貨物稅。(財政部87/07/10台財稅第871953732號函)

編註

則次:6 款類次:1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三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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