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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7進口已稅貨物於調換出口時退稅並於進口時課稅

會議日期 77 年 09 月 07 日

要旨

一7進口已稅貨物於調換出口時退稅並於進口時課稅

函釋全文

進口已課貨物稅之貨物遇有關稅法第29條規定之掉換(編者註:現行法第51條規定之調換)情事,於貨物退運出口後可取證辦理退稅,調換貨物進口時應依法課稅核發證照。(財政部77/09/07台財稅第770234921號函)

編註

則次:7 款類次:1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三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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