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7進口已稅貨物於調換出口時退稅並於進口時課稅
要旨
一7進口已稅貨物於調換出口時退稅並於進口時課稅
函釋全文
進口已課貨物稅之貨物遇有關稅法第29條規定之掉換(編者註:現行法第51條規定之調換)情事,於貨物退運出口後可取證辦理退稅,調換貨物進口時應依法課稅核發證照。(財政部77/09/07台財稅第770234921號函)
編註
則次:7 款類次:1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三年版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7進口已稅貨物於調換出口時退稅並於進口時課稅
進口已課貨物稅之貨物遇有關稅法第29條規定之掉換(編者註:現行法第51條規定之調換)情事,於貨物退運出口後可取證辦理退稅,調換貨物進口時應依法課稅核發證照。(財政部77/09/07台財稅第770234921號函)
則次:7 款類次:1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三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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