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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9進口底盤加裝水泥攪拌桶後運銷國外可申請退稅

會議日期 91 年 02 月 25 日

要旨

一9進口底盤加裝水泥攪拌桶後運銷國外可申請退稅

函釋全文

○○公司使用進口之底盤,於國內加裝水泥攪拌桶後出口,該進口底盤與打造加裝車身後之整車均屬貨物稅條例第12條規定應課徵貨物稅之貨物,其申請退稅事宜,應依同條例第4條第1款(編者註:現行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有關「運銷國外」退還原納貨物稅之規定辦理,而無「外銷品沖退原料稅捐辦法」(編者註:現為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之適用。本案如經貴總局(編者註:現為財政部關務署)查明該公司之水泥攪拌車確係運銷國外,自可依上開規定退還其已納之進口底盤貨物稅。(財政部91/02/25台財稅字第0910401757號函)

編註

則次:9 款類次:1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三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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