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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1原料提用日期先於成品出口日期者始准退稅

會議日期 61 年 07 月 31 日

要旨

二1原料提用日期先於成品出口日期者始准退稅

函釋全文

外銷品沖退貨物稅案件同一日提用原料與出口成品者,不准退稅,至提用原料日期在前,出口成品日期在後,因已有先後之順序,為執行簡便劃一計,應准予退稅。(財政部61/07/31台財稅第36423號函)

編註

則次:1 款類次:2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三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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