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1原料提用日期先於成品出口日期者始准退稅
要旨
二1原料提用日期先於成品出口日期者始准退稅
函釋全文
外銷品沖退貨物稅案件同一日提用原料與出口成品者,不准退稅,至提用原料日期在前,出口成品日期在後,因已有先後之順序,為執行簡便劃一計,應准予退稅。(財政部61/07/31台財稅第36423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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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次:1 款類次:2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三年版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1原料提用日期先於成品出口日期者始准退稅
外銷品沖退貨物稅案件同一日提用原料與出口成品者,不准退稅,至提用原料日期在前,出口成品日期在後,因已有先後之順序,為執行簡便劃一計,應准予退稅。(財政部61/07/31台財稅第36423號函)
則次:1 款類次:2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三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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