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4法院拍賣加工外銷貨物之原料時其貨物稅之徵免手續
要旨
二4法院拍賣加工外銷貨物之原料時其貨物稅之徵免手續
函釋全文
主旨:轉發司法行政部(編者註:現為法務部)台66函民字第01159號函副本影本1件請查照轉知所屬配合辦理。說明:(一)拍定人如願繼續加工外銷,應依據外銷品沖退(原料)稅捐辦法(編者註:現為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規定,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擔保記帳手續。(二)拍定人於辦妥記帳手續後,其在查封日起至點交日止之期限,准於外銷品報運出口期限中扣除。(財政部66/03/09台財稅第31588號函)附件:前司法行政部66年2月10日台函民字第01159號函法院受理強制執行事件,於拍賣加工外銷廠商所有國內產製之貨物原料時,應查明該貨物原料應徵收之貨物稅是否已繳清,如已辦理稅捐記帳者,應於拍賣公告內載明其事由,並附註:拍定人如願繼續辦理外銷,應於拍定後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辦理轉帳手續;如改為內銷,應由拍定人向該管稅捐稽機關報准並繳清記帳稅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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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次:4 款類次:2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三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