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6欠稅停止記帳廠商受託代製應稅貨物外銷有關扣抵其欠稅規定
要旨
二6欠稅停止記帳廠商受託代製應稅貨物外銷有關扣抵其欠稅規定
函釋全文
貨物稅廠商欠繳貨物稅及滯納金,並經稅捐稽徵機關停止記帳者,如接受其他廠商委託代為產製應稅貨物用以加工外銷者,除由該貨物稅廠商申請退稅扣抵其欠稅及滯納金外,凡由其他合作外銷之有關廠商申請退稅者,所退稅款均不扣抵該貨物稅廠商之欠稅及滯納金。(財政部68/01/03台財稅第3001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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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次:6 款類次:2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三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