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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1輪胎工廠以新輪胎換回不合標準之舊輪胎應課徵貨物稅

會議日期 68 年 01 月 05 日

要旨

三1輪胎工廠以新輪胎換回不合標準之舊輪胎應課徵貨物稅

函釋全文

輪胎工廠以新輪胎換回已售出並經使用後不合標準之輪胎,其換出之新輪胎,依照貨物稅稽徵規則第176條(編者註:現行規則第85條)規定,應依法課稅。又換回已出售並使用過之舊輪胎,並非貨物稅條例第15條(編者註:現行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所規定滯銷退廠整理或加工精製同品類之應納貨物稅貨物之情形;亦不合於該條規定中其他得申請退稅之條件,故舊輪胎原納之貨物稅,不能申請退稅或抵繳新輪胎出廠時應納之貨物稅。(財政部68/01/05台財稅第30061號函)

編註

則次:1 款類次:3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三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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