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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四1進口變質損壞之汽水申請退還原納貨物稅之處理

會議日期 70 年 10 月 05 日

要旨

四1進口變質損壞之汽水申請退還原納貨物稅之處理

函釋全文

公司由○○關進口汽水,因變質損壞,既經派員實地檢查屬實,依照貨物稅條例第15條(編者註:現行條例第4條)第1項第4款「因故變損,不能出售者」之規定申請退還原納貨物稅者,應參照貨物稅稽徵規則第175條(編者註:現行規則第84條)規定銷燬後,檢具證明及原完稅照(編者註:符合財政部109/02/03台財稅字第10804623120號令規定於相關文件載明完稅照字軌號碼者,免附)向原進口地○○關申辦退稅。(財政部70/10/05台財稅第38422號函)

編註

則次:1 款類次:4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三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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