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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四2機車未曾領照使用即遭焚毀准依法核實退稅

會議日期 86 年 06 月 03 日

要旨

四2機車未曾領照使用即遭焚毀准依法核實退稅

函釋全文

主旨:○○公司之經銷商公司,存放於其代銷商之機車,遇火災燒毀,申請核退原納貨物稅乙案,請根據其引擎號碼向監理機關查明,如確未曾請領牌照使用者,准予驗憑原完稅照(編者註:符合財政部108/06/03台財稅字第10800521960號令規定者,得於相關文件載明完稅照證字軌號碼,免附)等有關證明文件,依法核實退還。說明:二、查機車有引擎號碼,並須請領牌照始能行駛。本案燒毀之機車,曾否請領牌照行駛,查證應無困難。又貨物稅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所稱「存儲中」一詞,其行為者尚不限於「產製廠商」,故本案如經查明該批機車確未曾申領牌照使用即遭焚毀者,應照主旨規定辦理。(財政部86/06/03台財稅第861899365號函)

編註

則次:2 款類次:4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三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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