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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五1已稅貨物受災准予退稅之範圍以本品為限

會議日期 58 年 07 月 11 日

要旨

五1已稅貨物受災准予退稅之範圍以本品為限

函釋全文

貨物稅條例內列有關退稅免稅等規定,其適用範圍,僅及於該條例內列各該應稅貨物之本品。現行稽徵規則第180條(編者註:現行規則第87條)對已稅貨物遇有災害得准退稅之規定,自係指應徵貨物稅貨物之本品已經納稅後遭受災害者而言,並不及其加工之製品。(財政部58/07/11台財稅發第07870號令)

編註

則次:1 款類次:5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三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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