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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六1進口已稅主機供裝置冷凍設備後可自完稅日起申請退稅

會議日期 75 年 03 月 18 日

要旨

六1進口已稅主機供裝置冷凍設備後可自完稅日起申請退稅

函釋全文

主旨:廠商向貿易商購買已稅主機,裝置冷凍設備後,取具非供冷暖氣機用之證明文件及有關文件申請退稅,自完稅日起5年內(編者註:現行行政程序法第131條已有修正規定公法上請求權為10年)申請者,可核明退還。(財政部75/03/18台財稅第7530058號函)

編註

則次:1 款類次:6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三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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