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飛灰應否課稅視其有無與水泥混合研磨打包出廠者而定
要旨
飛灰應否課稅視其有無與水泥混合研磨打包出廠者而定
函釋全文
水泥之課徵範圍,依貨物稅條例規定為「凡水泥及代水泥均屬之」。本案「飛灰」之化學成分及物理性能,均與水泥不同,在單獨使用時,不具水泥之性能,自不能認為即係代用水泥,故此項「飛灰」,如不摻合水泥打包出廠,應不在課徵貨物稅之列;若與水泥混合研磨打包出廠者,應稱「飛灰水泥」依法課稅。(財政部52/04/08台財稅發第02208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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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二章應稅貨物、稅率及稅額 版本:一一三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