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鋁質水泥之原料成分特性等與耐火水泥雷同者不課貨物稅
要旨
鋁質水泥之原料成分特性等與耐火水泥雷同者不課貨物稅
函釋全文
主旨:鋁質水泥(AluminousCement)之英文名稱與本部70年6月30日台財稅第35361號函示免徵貨物稅之耐火水泥相同,如經查明其原料、製造方法、化學成分、特性、價格及用途,與耐火水泥雷同者,則可歸屬為海關進口稅則第3816.00.00.00.8號(編者註:現為海關進口稅則第3816.00.90.00.9號)項下之耐火水泥(RefractoryCements)免徵貨物稅。說明:二、查本部70年6月30日台財稅第35361號函示規定:耐火水泥(AluminousCement)為高溫工業用耐火材料,應免課徵貨物稅。上開耐火水泥為經貴總局(編者註:現為財政部關務署)核列為海關進口稅則第3816.00.00.00.8號項下之耐火水泥(RefractoryCement)。至於鋁質水泥(AluminousCement)其英文名稱雖與上項部函規定免徵貨物稅之耐火水泥相同,惟如經查明其原科、製造方法、化學成分、特性、價格及用途,與該耐火水泥不同者,仍應歸海關進口稅則第2523.30.00.00.8號項下課徵貨物稅。(財政部89/09/25台財稅第0890457015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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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次:5 款類次:0 章節:第二章應稅貨物、稅率及稅額 版本:一一三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