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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膨脹菸絲、複製菸頁及膨脹菸骨絲非屬菸之製成品

會議日期 91 年 07 月 26 日

要旨

膨脹菸絲、複製菸頁及膨脹菸骨絲非屬菸之製成品

函釋全文

主旨:○○公司報運進口之加工膨脹菸絲、複製菸頁及膨脹菸骨絲等貨品,核非「菸之製成品」,依菸酒稅法第2條規定,無須課徵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說明:二、菸酒稅法第2條規定應課徵菸酒稅之菸,係指全部或一部以菸草或其代用品作為原料,製成可供吸用、嚼用、含用或聞用之製成品。亦即對菸葉及菸之半成品均不課徵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三、本案○○公司報運進口之加工膨脹菸絲、複製菸頁及膨脹菸骨絲等,依前臺灣省菸酒公賣局91年4月24日公農字第0910009233號函說明略以:(一)加工膨脹菸絲:係將菸葉切絲後,以冷熱製程處理,將其本體組織、體積迅速膨脹起來而成,主要係作為捲菸的填充原料,尚不能直接吸食。(二)膨脹菸骨絲:係以菸骨絲膨脹起來切絲而成,其型態有絲狀、細塊狀等,其使用功能與膨脹菸絲類似。(三)複製菸頁:係以纖維、磨成粒狀之菸砂混成稠漿,以類似造紙方式製成含菸葉性質之薄片狀,其使用功能與膨脹菸絲、膨脹菸骨絲類似。四、依上開說明及所附製程,膨脹菸絲、膨脹菸骨絲及複製菸頁應屬菸之原料或半成品,非屬菸之製成品,依菸酒稅法第2條規定,尚無須課徵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財政部91/07/26台財稅字第0910453881號函)

編註

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三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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