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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半成品酒醪屬應稅酒類至甜酒釀及酒糟則否

會議日期 94 年 06 月 14 日

要旨

半成品酒醪屬應稅酒類至甜酒釀及酒糟則否

函釋全文

一、含酒精成分超過0.5%之「半成品酒醪」,核屬菸酒稅法第2條第3款規定「酒」之範疇,應歸屬其他酒類並按發酵完成之酒精度依法課徵菸酒稅;至「甜酒釀(成品)」及製酒之殘物「酒糟」,核非屬菸酒稅法第2條第3款規定「酒」之範疇,應予免徵菸酒稅。二、本令自94年8月1日起生效適用。(財政部94/06/14台財稅字第09404544700號令)

編註

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三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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