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不可分割之雪茄濾嘴應合併整體重量課稅
要旨
不可分割之雪茄濾嘴應合併整體重量課稅
函釋全文
廠商報運進口之雪茄菸品,若濾嘴係雪茄製成品之一部分且不可分割者,應合併整體重量課徵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財政部95/11/27台財稅字第09504544800號函)
編註
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三年版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不可分割之雪茄濾嘴應合併整體重量課稅
廠商報運進口之雪茄菸品,若濾嘴係雪茄製成品之一部分且不可分割者,應合併整體重量課徵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財政部95/11/27台財稅字第09504544800號函)
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三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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