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132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不可分割之雪茄濾嘴應合併整體重量課稅

會議日期 95 年 11 月 27 日

要旨

不可分割之雪茄濾嘴應合併整體重量課稅

函釋全文

廠商報運進口之雪茄菸品,若濾嘴係雪茄製成品之一部分且不可分割者,應合併整體重量課徵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財政部95/11/27台財稅字第09504544800號函)

編註

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三年版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不可分割之雪茄濾嘴應合併整體重…」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