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添加物與酒併同包裝出廠銷售應按含添加物之總容量徵收菸酒稅
要旨
添加物與酒併同包裝出廠銷售應按含添加物之總容量徵收菸酒稅
函釋全文
各類酒中含添加之物,如與酒併同包裝出廠銷售,應按含添加之物後之總容量徵收菸酒稅。(財政部98/12/10台財稅字第09804581090號令)
編註
則次:5 款類次:0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三年版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添加物與酒併同包裝出廠銷售應按含添加物之總容量徵收菸酒稅
各類酒中含添加之物,如與酒併同包裝出廠銷售,應按含添加之物後之總容量徵收菸酒稅。(財政部98/12/10台財稅字第09804581090號令)
則次:5 款類次:0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三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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