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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進口酒未依期限繳稅提領且申請退運出口者不課稅

會議日期 93 年 04 月 30 日

要旨

進口酒未依期限繳稅提領且申請退運出口者不課稅

函釋全文

○○公司報運進口威士忌酒1,294箱,其中994箱,既未於期限內繳稅提領且申請退運出口,應不徵營業稅及菸酒稅;又既無本稅自亦無徵收滯納金問題,故本案應僅就已繳稅提領之威士忌酒300箱部分,依法核課營業稅、菸酒稅及加徵滯納金。(財政部93/04/30台財關字第0930019625號函)

編註

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三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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