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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查獲進口免稅貨物通關放行後有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免稅規定者應通報內地稅主管稽徵機關依法辦理

會議日期 95 年 12 月 15 日

要旨

查獲進口免稅貨物通關放行後有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免稅規定者應通報內地稅主管稽徵機關依法辦理

函釋全文

進口人持憑國稅局核發之菸酒稅「採購免稅原料申請書」或經濟部工業局核發之「進口貨物適用減免繳納稅捐用途證明書」報運貨物進口,於進口通關放行後,如被查獲有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免稅規定者,應通報轉讓或移作他用之人所在地之內地稅主管稽徵機關依法辦理。(財政部95/12/15台財稅字第09504544810號函)

編註

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三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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