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免稅商店銷售予出境或過境旅客之菸酒免徵菸酒稅
要旨
免稅商店銷售予出境或過境旅客之菸酒免徵菸酒稅
函釋全文
免稅商店向國內直接採購菸酒進入保稅倉庫後,再提領至免稅商店銷售予出境或過境旅客,視同外銷,依菸酒稅法第5條及第6條規定,可免徵菸酒稅或退還原納菸酒稅。(財政部91/04/23台財稅字第0910452741號函)
編註
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三年版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免稅商店銷售予出境或過境旅客之菸酒免徵菸酒稅
免稅商店向國內直接採購菸酒進入保稅倉庫後,再提領至免稅商店銷售予出境或過境旅客,視同外銷,依菸酒稅法第5條及第6條規定,可免徵菸酒稅或退還原納菸酒稅。(財政部91/04/23台財稅字第0910452741號函)
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三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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