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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免稅商店銷售予出境或過境旅客之菸酒免徵菸酒稅

會議日期 91 年 04 月 23 日

要旨

免稅商店銷售予出境或過境旅客之菸酒免徵菸酒稅

函釋全文

免稅商店向國內直接採購菸酒進入保稅倉庫後,再提領至免稅商店銷售予出境或過境旅客,視同外銷,依菸酒稅法第5條及第6條規定,可免徵菸酒稅或退還原納菸酒稅。(財政部91/04/23台財稅字第0910452741號函)

編註

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三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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