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菸酒主管機關依法抽檢酒所無償取樣供驗之菸酒免稅
要旨
菸酒主管機關依法抽檢酒所無償取樣供驗之菸酒免稅
函釋全文
菸酒主管機關依法(編者註:依據菸酒管理法第38條取樣檢驗)執行抽檢,於○○酒莊無償取樣供檢驗用之菸酒,可免徵菸酒稅。至菸酒主管機關開立之取樣收據,應併同帳簿、憑證及會計紀錄保存,以供查核。(財政部94/08/22台財稅字第09404566140號函)
編註
則次:5 款類次:0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三年版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菸酒主管機關依法抽檢酒所無償取樣供驗之菸酒免稅
菸酒主管機關依法(編者註:依據菸酒管理法第38條取樣檢驗)執行抽檢,於○○酒莊無償取樣供檢驗用之菸酒,可免徵菸酒稅。至菸酒主管機關開立之取樣收據,應併同帳簿、憑證及會計紀錄保存,以供查核。(財政部94/08/22台財稅字第09404566140號函)
則次:5 款類次:0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三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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