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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菸酒主管機關依法抽檢酒所無償取樣供驗之菸酒免稅

會議日期 94 年 08 月 22 日

要旨

菸酒主管機關依法抽檢酒所無償取樣供驗之菸酒免稅

函釋全文

菸酒主管機關依法(編者註:依據菸酒管理法第38條取樣檢驗)執行抽檢,於○○酒莊無償取樣供檢驗用之菸酒,可免徵菸酒稅。至菸酒主管機關開立之取樣收據,應併同帳簿、憑證及會計紀錄保存,以供查核。(財政部94/08/22台財稅字第09404566140號函)

編註

則次:5 款類次:0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三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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