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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未變性酒精免徵菸酒稅應檢附文件之規定

會議日期 104 年 11 月 18 日

要旨

未變性酒精免徵菸酒稅應檢附文件之規定

函釋全文

供製藥酒用之未變性酒精,核屬菸酒稅法第2條第3款規定「酒」之範疇,應依法課徵菸酒稅。至進口供工業、製藥、醫療、軍事、檢驗、實驗研究、能源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用途之未變性酒精,依「未變性酒精管理辦法」第5條第2項規定檢附用途權責機關核發同意或證明用途文件者,免徵菸酒稅。(財政部104/11/18台財稅字第10404623640號令)

編註

則次:6 款類次:0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三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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