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菸酒稅稽徵規則第37條規定申請銷毀無須提出變質損壞之報告或公證單位之證明
要旨
依菸酒稅稽徵規則第37條規定申請銷毀無須提出變質損壞之報告或公證單位之證明
函釋全文
納稅義務人依菸酒稅稽徵規則第37條規定,對已納菸酒稅之菸酒因故變質損壞不堪銷售,申請銷毀時,無須提出變質損壞之報告或公證單位之證明。(財政部98/03/30台財稅字第09804518040號函)
編註
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三年版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菸酒稅稽徵規則第37條規定申請銷毀無須提出變質損壞之報告或公證單位之證明
納稅義務人依菸酒稅稽徵規則第37條規定,對已納菸酒稅之菸酒因故變質損壞不堪銷售,申請銷毀時,無須提出變質損壞之報告或公證單位之證明。(財政部98/03/30台財稅字第09804518040號函)
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三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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