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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菸酒稅稽徵規則第37條規定申請銷毀無須提出變質損壞之報告或公證單位之證明

會議日期 98 年 03 月 30 日

要旨

依菸酒稅稽徵規則第37條規定申請銷毀無須提出變質損壞之報告或公證單位之證明

函釋全文

納稅義務人依菸酒稅稽徵規則第37條規定,對已納菸酒稅之菸酒因故變質損壞不堪銷售,申請銷毀時,無須提出變質損壞之報告或公證單位之證明。(財政部98/03/30台財稅字第09804518040號函)

編註

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三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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