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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菸酒稅法第10條所稱「事實發生之日」之定義

會議日期 96 年 04 月 03 日

要旨

菸酒稅法第10條所稱「事實發生之日」之定義

函釋全文

菸酒稅法第10條所稱「事實發生之日」,其屬菸(酒)製造業許可執照載明事項之變更或註銷廠商登記者,以本部核准換發或註銷菸(酒)製造業許可執照之發文日期為準。(財政部96/04/03台財稅字第09604504260號函)

編註

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三章稽徵 版本:一一三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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