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未取得酒製造業許可執照擅自產製銷售者應補稅處罰
要旨
未取得酒製造業許可執照擅自產製銷售者應補稅處罰
函釋全文
公司未取得酒製造業許可執照擅自產製之「私酒」,已出廠銷售部分,應據所查得之帳冊憑證或銷售單據等足資核計其出廠數量或金額之資料,予以補徵菸酒稅並處罰。(財政部92/07/01台財稅字第0920453220號函)
編註
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四章 罰 則 版本:一一三年版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未取得酒製造業許可執照擅自產製銷售者應補稅處罰
公司未取得酒製造業許可執照擅自產製之「私酒」,已出廠銷售部分,應據所查得之帳冊憑證或銷售單據等足資核計其出廠數量或金額之資料,予以補徵菸酒稅並處罰。(財政部92/07/01台財稅字第0920453220號函)
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四章 罰 則 版本:一一三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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