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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進口大陸仿冒香菸經海關沒入者無須課徵菸酒稅

會議日期 93 年 06 月 21 日

要旨

進口大陸仿冒香菸經海關沒入者無須課徵菸酒稅

函釋全文

廠商報運貨物進口,藏匿大陸仿冒香菸,經依海關緝私條例規定處以沒入涉案菸品之案件,無須依菸酒稅法第19條第3款規定補徵菸酒稅、菸品健康福利捐及處漏稅罰。(財政部93/06/21台財稅字第0930030512號函)

編註

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四章 罰 則 版本:一一三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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