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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核釋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2條第2項有關菸酒稅法之規定

會議日期 100 年 05 月 20 日

要旨

核釋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2條第2項有關菸酒稅法之規定

函釋全文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2條第2項規定,依菸酒稅法第19條第6款規定應處罰鍰案件,因短報或漏報進口應稅數量,致短報或漏報菸酒稅額及菸品健康福利捐,而申報進口時依規定檢附之相關文件並無錯誤者,得減輕或免予處罰。上開規定所稱「檢附之相關文件並無錯誤」,係指「檢附之相關文件」與「實到貨物」相符之情形。(財政部100/05/20台財稅字第10000114470號令)

編註

則次:6 款類次:0 章節:第四章 罰 則 版本:一一三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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