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已退稅滯銷退廠酒品改製成已核准產品登記之應稅酒品應申請免稅原料進用免重辦產品登記
要旨
已退稅滯銷退廠酒品改製成已核准產品登記之應稅酒品應申請免稅原料進用免重辦產品登記
函釋全文
已退還原納菸酒稅之滯銷退廠酒品改製成其他已核准產品登記之應稅酒品,如其改製後之產品名稱、規格、容量、淨重或酒精成分含量並未變更者,應依菸酒稅稽徵規則第30條第1項及第31條第1項規定,申請免稅原料進用,免重新辦理產品登記。(財政部98/07/02台財稅字第0980026127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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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五章附則 版本:一一三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