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已稅菸酒逾期經銷毀者得申請退還原納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
要旨
已稅菸酒逾期經銷毀者得申請退還原納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
函釋全文
(本文參閱第6條第3則)(財政部99/02/05台財稅字第09904010370號令)
編註
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五章附則 版本:一一三年版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已稅菸酒逾期經銷毀者得申請退還原納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
(本文參閱第6條第3則)(財政部99/02/05台財稅字第09904010370號令)
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五章附則 版本:一一三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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