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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綜所稅納稅義務人被認分散所得後其股票改回自己名義免徵證交稅

要旨

綜所稅納稅義務人被認分散所得後其股票改回自己名義免徵證交稅

函釋全文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利用他人名義分散所得之案件,經稽徵機關查獲補徵稅款並移罰(編者註:罰鍰已改由稽徵機關自行裁處)確定後,如該納稅義務人已繳清補徵之稅款及罰鍰,申請將該項分散他人名義之股票,改回自己名義所有,應准不視為贈與移轉,免徵贈與稅,同時並免徵其證券交易稅及證券交易之所得稅。(財政部62台財稅第36855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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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 版本:一一四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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