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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司因合併或變更組織承受舊公司之有價證券不課證券交易稅

要旨

公司因合併或變更組織承受舊公司之有價證券不課證券交易稅

函釋全文

主旨:公司合併後存續之公司或新設立之公司,依公司法規定承受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所持有之有價證券,以及公司變更組織,變更組織後之公司,依公司法規定承受變更組織前公司持有之有價證券,核非買賣行為,應免徵證券交易稅。說明:公司合併或變更組織,依照公司法有關規定,新公司承受舊公司之權利義務,係屬概括承受性質。故公司合併或變更組織,新公司承受舊公司之有價證券,並非買賣行為,應不課徵證券交易稅。(財政部67台財稅第38005號函)

編註

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 版本:一一四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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