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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司因合併依法收買反對合併股東之股票嗣後再出售均應課證交稅

會議日期 82 年 08 月 25 日

要旨

公司因合併依法收買反對合併股東之股票嗣後再出售均應課證交稅

函釋全文

公司與他公司合併時,公司依法收買反對合併股東所持該公司股票,及該收買之股票嗣後再行出售,均屬買賣有價證券之行為,應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第1項及第2條規定課徵證券交易稅。(財政部82/08/25台財稅第821495271號函)

編註

則次:6 款類次:0 章節: 版本:一一四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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