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司因合併依法收買反對合併股東之股票嗣後再出售均應課證交稅
要旨
公司因合併依法收買反對合併股東之股票嗣後再出售均應課證交稅
函釋全文
公司與他公司合併時,公司依法收買反對合併股東所持該公司股票,及該收買之股票嗣後再行出售,均屬買賣有價證券之行為,應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第1項及第2條規定課徵證券交易稅。(財政部82/08/25台財稅第82149527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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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次:6 款類次:0 章節: 版本:一一四年版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司因合併依法收買反對合併股東之股票嗣後再出售均應課證交稅
公司與他公司合併時,公司依法收買反對合併股東所持該公司股票,及該收買之股票嗣後再行出售,均屬買賣有價證券之行為,應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第1項及第2條規定課徵證券交易稅。(財政部82/08/25台財稅第821495271號函)
則次:6 款類次:0 章節: 版本:一一四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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