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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轉讓股份出具之股份轉讓證書或股份過戶書非屬課稅範圍

會議日期 80 年 04 月 30 日

要旨

轉讓股份出具之股份轉讓證書或股份過戶書非屬課稅範圍

函釋全文

主旨:股份有限公司未發行股票者,其股東轉讓股份時所出具之「股份轉讓證書」或「股份過戶書」,非屬課徵證券交易稅之範圍,但應屬財產交易,其有財產交易所得者,應課徵所得稅。說明:二、未發行股票之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轉讓股份時所出具之「股份轉讓證書」或「股份過戶書」,並非表彰一定價值之權利憑證。受讓該等書證者,僅發生向出讓人請求讓與該等書證所表彰價值之債權請求權,屬債權憑據之1種,核非屬證券交易法第6條第2項及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第1款規定所稱得視為有價證券之權利證書或憑證,故不發生課徵證券交易稅之問題。但應屬財產交易,其有財產交易所得,應課徵所得稅。(財政部80/04/30台財稅第790191196號函)

編註

則次:8 款類次:0 章節: 版本:一一四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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