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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司辦理現金增資改由非股東認繳不屬買賣有價證券

會議日期 68 年 12 月 12 日

要旨

公司辦理現金增資改由非股東認繳不屬買賣有價證券

函釋全文

依照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規定,買賣有價證券應徵收證券交易稅,公司辦理現金增資,部分股東放棄認購新股權利,改由他人認繳,尚非買賣有價證券,應不在課徵證券交易稅之範圍。(財政部68/12/12台財稅第38865號函)

編註

則次:11 款類次:0 章節: 版本:一一四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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