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188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以股票充抵股款移轉登記與被投資之營利事業非屬買賣有價證券

會議日期 70 年 06 月 08 日

要旨

以股票充抵股款移轉登記與被投資之營利事業非屬買賣有價證券

函釋全文

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規定,凡買賣有價證券應依法課徵證券交易稅。個人或營利事業以其持有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充抵股款,投資於另一營利事業,而將股票過戶登記與被投資之營利事業,非屬有價證券之買賣,依照上開規定,應免徵證券交易稅。(財政部70/06/08台財稅第34635號函)

編註

則次:13 款類次:0 章節: 版本:一一四年版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以股票充抵股款移轉登記與被投資…」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