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以股票充抵股款移轉登記與被投資之營利事業非屬買賣有價證券
要旨
以股票充抵股款移轉登記與被投資之營利事業非屬買賣有價證券
函釋全文
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規定,凡買賣有價證券應依法課徵證券交易稅。個人或營利事業以其持有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充抵股款,投資於另一營利事業,而將股票過戶登記與被投資之營利事業,非屬有價證券之買賣,依照上開規定,應免徵證券交易稅。(財政部70/06/08台財稅第34635號函)
編註
則次:13 款類次:0 章節: 版本:一一四年版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以股票充抵股款移轉登記與被投資之營利事業非屬買賣有價證券
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規定,凡買賣有價證券應依法課徵證券交易稅。個人或營利事業以其持有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充抵股款,投資於另一營利事業,而將股票過戶登記與被投資之營利事業,非屬有價證券之買賣,依照上開規定,應免徵證券交易稅。(財政部70/06/08台財稅第34635號函)
則次:13 款類次:0 章節: 版本:一一四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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