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夫將記名股票於民法修正後變更為妻之名義不課證券交易稅
要旨
夫將記名股票於民法修正後變更為妻之名義不課證券交易稅
函釋全文
夫妻採法定財產制,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夫將其投資於股份有限公司之記名股票,於現行民法實施後,無償變更為妻之名義者,屬夫對妻之贈與,免徵證券交易稅。(財政部75/12/27台財稅第7582191號函)
編註
則次:14 款類次:0 章節: 版本:一一四年版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夫將記名股票於民法修正後變更為妻之名義不課證券交易稅
夫妻採法定財產制,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夫將其投資於股份有限公司之記名股票,於現行民法實施後,無償變更為妻之名義者,屬夫對妻之贈與,免徵證券交易稅。(財政部75/12/27台財稅第7582191號函)
則次:14 款類次:0 章節: 版本:一一四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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