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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受益憑證之轉讓應課證交稅但收回註銷則不屬課稅範圍

會議日期 81 年 04 月 23 日

要旨

受益憑證之轉讓應課證交稅但收回註銷則不屬課稅範圍

函釋全文

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在國內發行受益憑證,以募集基金投資國內證券市場,其因買賣有價證券所取得之證券交易所得、股利及利息所得,暨日後買回受益憑證有關稅捐之核課規定如次:(四)受益憑證之轉讓,應依法繳納證券交易稅。(七)受益憑證持有人申請買回其受益憑證時,該憑證收回註銷不再轉讓,非屬證券交易範圍,無須繳納證券交易稅。(財政部81/04/23台財稅第811663751號函)

編註

則次:17 款類次:0 章節: 版本:一一四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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