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持有人將公司債轉換為股票者非屬證交稅課徵範圍
要旨
持有人將公司債轉換為股票者非屬證交稅課徵範圍
函釋全文
公司發行海外公司債,該公司債持有人將所持公司債轉換為該公司股票,尚非買賣有價證券之行為,不屬證券交易稅課徵範圍。(財政部85/01/17台財稅第851891617號函)
編註
則次:27 款類次:0 章節: 版本:一一四年版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持有人將公司債轉換為股票者非屬證交稅課徵範圍
公司發行海外公司債,該公司債持有人將所持公司債轉換為該公司股票,尚非買賣有價證券之行為,不屬證券交易稅課徵範圍。(財政部85/01/17台財稅第851891617號函)
則次:27 款類次:0 章節: 版本:一一四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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