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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持有人將公司債轉換為股票者非屬證交稅課徵範圍

會議日期 85 年 01 月 17 日

要旨

持有人將公司債轉換為股票者非屬證交稅課徵範圍

函釋全文

公司發行海外公司債,該公司債持有人將所持公司債轉換為該公司股票,尚非買賣有價證券之行為,不屬證券交易稅課徵範圍。(財政部85/01/17台財稅第851891617號函)

編註

則次:27 款類次:0 章節: 版本:一一四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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