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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司發行以所持他公司股票為交換標的之公司債於換出股票時應課證交稅而公司債持有人換出公司債則免稅

會議日期 93 年 02 月 06 日

要旨

公司發行以所持他公司股票為交換標的之公司債於換出股票時應課證交稅而公司債持有人換出公司債則免稅

函釋全文

關於○○實業公司發行以其所持有之○○電子公司股票為交換標的之海外可交換公司債,該債券持有人於申請交換為○○電子公司股票時,○○實業公司換出○○電子公司股票,應依法課徵證券交易稅;至公司債持有人換出所持有之公司債,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20條之1(編者註:現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之1辦理)規定,免徵證券交易稅。(財政部93/02/06台財稅字第0930450858號函)

編註

則次:29 款類次:0 章節: 版本:一一四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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