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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減資而以現金收回股票並辦註銷非屬買賣有價證券

會議日期 86 年 03 月 05 日

要旨

減資而以現金收回股票並辦註銷非屬買賣有價證券

函釋全文

股票發行公司因辦理減資,而以現金收回股票(包括原始現金認股、盈餘轉增資及資本公積轉增資配發之股票),如經查明該項股票確係收回後辦理註銷而不再轉讓者,核非屬證券交易稅條例所稱有價證券之買賣行為,不發生課徵證券交易稅問題。(財政部86/03/05台財稅第861886344號函)

編註

則次:31 款類次:0 章節: 版本:一一四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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